败诉后,法院判决赔偿对方的律师费损失,支付方要不要取得发票?(收款方要不要开具发票?)

根据情况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故对于原告取得法院判决对方承担的律师费问题也是按上述方式处理,即判断是否构成“价外费用”。只有在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时,由销售方基于交易顺利完成或部分完成而取得的由对方承担的律师费构成“价外费用”,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应当开具发票。其余情况,均无需开具发票。 总结如下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修订)第十二条

关注公众号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