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2022年度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缴费人是否需要一次性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37号)第一条规定,延长缓缴费款清缴期限。按照湘人社规〔2022〕21号文件实施阶段性缓缴的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缓缴期限届满后,原规定的6个月内缴清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前予以缴清。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状况,采取一次性、分期或者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37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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