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简并“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业务办理程序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湘税函〔2022〕165号)第二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税申请后,对其提供的生产经营和货币资金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且符合法定条件的,填制《延期缴纳税款货币资金核对情况表》,并出具延期缴税处理意见,随同延期缴税申请资料一并寄送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0731-85515381,长沙市雨花区环保西路6号)。省局负责对纳税人延期缴税申请进行核准。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湘税函〔2022〕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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