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是否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的规定,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指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因此,对于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六条第二项 2、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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