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的申报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十八条规定,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应税污染物排放地是指:(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二)应税固体废物产生地; (三)应税噪声产生地。纳税人跨区域排放应税污染物,税务机关对税收征收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按照有利于征收管理的原则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决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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