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款购置房屋是否缴纳契税?

根据《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免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1.《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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