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房产证的房产是否应缴纳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应按以上规定缴纳房产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2011修订) (国发〔1986〕9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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