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类型的企业可以申请适用简易程序?

24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向其送达受理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适用简易程序: 1.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拟提交申请所属年度前3个纳税年度的、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规定的同期资料; 2.自企业提交申请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10个年度内,曾执行预约定价安排,且执行结果符合安排要求的; 3.自企业提交申请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10个年度内,曾受到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查调整且结案的。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企业提交的申请: 1.税务机关已经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立案调查或者其他涉税案件调查,且尚未结案; 2.未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且不按时更正; 3.未按照有关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4.未按照本公告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符合税务机关要求,且不按时补正或者更正; 5.企业拒不配合税务机关进行功能和风险实地访谈。 此外,对于同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暂不适用简易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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