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运营管理的产品收入是否要计入判断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的年应税销售额?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规定:“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的规定:“一、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因此,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取得的收入计入判断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的年应税销售额。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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