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从福州鼓楼区迁移到台江区,总机构下的非独立核算门店在鼓楼区,还能继续增值税汇总纳税吗?

根据《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核算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6〕4号)附件1《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核算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第四条 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发生现行税法规定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方式开展增值税汇总核算和纳税申报(不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行业)。


(一)总分支机构均已认定或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统一配送和统一采购,在总机构统一领导下实行规范化经营管理;实现微机联网,及时监控货物移送、销售收入实现和发票开具情况。


(三)总机构能够准确计算分支机构的销售收入、成本费用及应分配的增值税额,准确提供税务资料;


(四)跨设区市经营的总分支机构的机构数量应在6家以上;总分支机构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含免税销售额)一般应在1亿元以上;


同一设区市范围内跨县(区)经营的总分支机构的适用条件,由设区市级国税局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五)自申请增值税汇总核算起前三个年度内,总分支机构均未发生虚开发票、偷逃税款、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等税收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


第十六条 总机构发生迁移或者分支机构出现增减变动,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由总机构将有关情况分别向省国税局和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后,可继续适用本办法。”


因此,总机构发生迁移,符合第四条规定的,由总机构将有关情况分别向省税务局和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继续适用本办法。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核算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6〕4号)附件1《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核算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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