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抵减
增值税

A公司是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增值税纳税人,2022年4月因发行债券支付20万元的贷款利息,其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加计10%计算加计抵减额?

增值税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加计10%计算加计抵减额。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加计10%计算加计抵减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A公司20万元贷款利息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加计10%计算加计抵减额。 提示:根据《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上述法规第七条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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