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连续停产半年以上,土地使用税是否有减免政策?

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承担政府任务、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 (三)因政府建设规划、环境治理等特殊原因,导致土地不能使用或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 (四)全面停产、停业半年以上的; (五)关闭、撤销、破产等,导致土地闲置不用的; (六)其他经税务机关认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上述法规自2023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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