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抵减
增值税

生活服务业增值税纳税人同时兼营农产品深加工,能否同时适用农产品加计扣除以及加计抵减政策?

生活服务业增值税纳税人同时兼营农产品深加工,其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如果又符合加计抵减政策的,可同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提供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该纳税人如果同时兼营农产品深加工业务,其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可同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上述优惠政策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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