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个人
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1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规定,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因此,非居民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10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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