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政策

疫情防控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纳税人,应如何享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政策?(山东省)

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纳税人享受税收减免,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第四条规定,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纳税人享受税收减免,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减免,并将有关免收租金协议、合同等相关证明资料留存备查。 房产税减免代码:0008011608(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代码:0010011608(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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