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防治
企业所得税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有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下同)运营维护的企业。 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三)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四)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五)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 (六)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七)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第三方防治企业,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上述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开展后续管理过程中,可转请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核查,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核查工作,具体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制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落实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11号)进一步明确规定了优惠事项办理方式、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相关后续管理问题。 第三方防治企业依照60号公告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为: 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一年以上的情况说明,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有关的合同、收入凭证。 (一)当年有效的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或执(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及工资发放记录等材料。 (二)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总收入及其占比等情况说明。 (三)可说明当年企业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的有关材料: 1.污染物检测仪器清单,其中列入《实施强制管理计量器具目录》的检测仪器需同时留存备查相关检定证书; 2.当年常规理化指标的化验检测全部原始记录,其中污染治理类别为危险废物的利用与处置的,还需留存备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四)可说明当年企业能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的有关材料: 1.环境污染治理运营项目清单、项目简介。 2.反映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连续稳定达标的所有自动监测日均值等记录,由具备资质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全部检测报告。从事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餐饮油烟治理的,如未进行在线数据监测,也可不留存备查在线监测数据记录。 3.运营期内能够反映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日常运行情况的全部记录、能够说明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材料。 (五)仅从事自动连续监测运营服务的第三方企业,提供反映运营服务期间自动监测故障后及时修复、监测数据“真、准、全”等相关证明材料,无须提供反映污染物排放连续稳定达标相关材料。 税务部门在后续管理过程中,对享受优惠的企业是否符合60号公告第二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条件有疑义的,可转请《环境污染治理范围》所列的同级生态环境或发展改革部门核查。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3、《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落实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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