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施行后,山东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继续享受城市维护建设税减按50%征收的优惠政策吗?

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7号)第四条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第四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19]6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7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3.《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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