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课外辅导的教育培训机构自用的、用于教学培训的房屋,是否可以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二、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提供课外辅导的教育培训机构自用的、用于教学培训的房屋,不可以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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