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时第4栏、第5栏是否还需要填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七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二、免税项目”第4栏“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和第5栏“免税额”不需填写。 第八条规定,本公告第一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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