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债利息收入怎么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哪些税收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6号)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以下公式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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