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居民企业和个人在境外遇到相关问题,如协定缔约对方税务机关对于协定条款的理解或执行与上述问答口径有所不同,造成双重征税或其他涉税争议的,应如何解决?

相关企业和个人可以根据《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发布)有关规定,向中国税务机关提出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由税务总局与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协商解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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