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办理长江三角洲区域企业跨省(市)迁移后,可以承继哪些资质和权益?

根据规定,便利企业跨省迁移业务办理。长三角区域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的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在区域内跨省(市)迁移涉及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机关可为符合相应条件的企业办理跨省(市)迁移手续,迁出地税务机关即时将企业相关信息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迁入地税务机关自动办理接入手续,企业原有纳税信用级别等资质信息、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等权益信息可予承继。 因此,纳税人下列信息和资质可予承继:①基础登记信息;②纳税信用等级;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④发票核定信息;⑤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⑥出口退(免)税备案信息;⑦实名办税信息。 纳税人下列权益可延续享受: ①纳税人迁移前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可在迁入地继续抵扣,不需要向迁出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 ②纳税人尚未弥补的企业所得税累计亏损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扣除。 ③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内载明的纳税人迁移前税(费)种预缴税款,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措施的通知》(税总函〔2019〕356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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