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情形,请问湖南省有出台相应的规定吗?

根据规定,符合资源税法第七条有关规定的,按照以下办法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按照当年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五十减征资源税;     (二)开采共生矿,共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生矿按照其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减征资源税;     (三)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伴生矿按照其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减征资源税;     (四)开采利用尾矿,免征资源税。 纳税人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将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2020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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