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2020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了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授权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本省资源税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资源税法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税目,具体适用税率按照《湖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资源税法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税目中,石灰岩、砂石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地热、其他粘土、矿泉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
三、符合资源税法第七条有关规定的,按照以下办法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按照当年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五十减征资源税;
(二)开采共生矿,共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生矿按照其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减征资源税;
(三)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伴生矿按照其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减征资源税;
(四)开采利用尾矿,免征资源税。
纳税人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将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四、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水利等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根据工作需要,税务机关可以要求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水利等部门提供共伴生矿、尾矿、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证明材料以及与减免税相关的其他信息,相关部门应当在税务机关送达书面函件的三十日内给予回复。
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湖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湖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备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除上述89个税目外,以下5个税目实行全国统一的固定税率:钨,选矿6.5%;钼,选矿8%;中重稀土,选矿20%;铀、钍,原矿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