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学校,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以扣除吗?

根据规定,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在房地产开发期间,按政府规定缴纳的与房地产开发项目直接相关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计入开发成本。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1)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①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②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③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当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2)纳税人将公共配套设施等转为自用或出租,不确认收入,其应当分担的成本、费用也不得扣除。 因此,纳税人根据自身的情况匹配上述规则,确定是否可以扣除。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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