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委托受托方加工一批小轿车,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受托方收取加工费,受托方收取加工费的同时还需要代收代缴消费税,受托方收取的该消费税是否属于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不需要。


根据规定,下列项目不包括在价外费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三)同时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因此,受托方收取的消费税不属于价外费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二条

关注公众号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