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能否单独开具发票?

根据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总、分机构应当分别单独开具发票,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备注:如果企业经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统一开具发票,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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