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的A公司向境内的B公司转让一项连锁经营权,该经营权用于B公司在境内和境外的加盟店,境外A公司收取的转让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需要。


根据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境外A公司收取的转让费不属于上述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应由境内的B公司代扣代缴增值税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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