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方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后,对应的蓝字发票是否需要收回?

根据规定,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备注:针对有效证明,暂无文件规定具体样式,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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