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丢失后是否需要登报声明作废?

不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旧文件中有“登报声明作废”的要求,但是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文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所以现在不需要“登报声明作废”。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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