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废?作废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作废需要满足的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二十条

关注公众号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