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注: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1、有机肥料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3、生物有机肥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4、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中,有机肥料按《有机肥料》(NY525-2012)标准执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按《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9)标准执行,生物有机肥按《生物有机肥》(NY884-2012)标准执行。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有机肥产品,不得享受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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