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费
增值税

社会团体收取的会员费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

社会团体会费收入作为增值税不征税收入,采用正列举的形式,凡是不在财税〔2016〕68号列举范围内的,但符合财税〔2017〕90号界定的社会团体,其收取的会费收入属于增值税免税收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八、自2016 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社会团体,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法人。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费。 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照章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 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五、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社会团体会费收入作为增值税不征税收入,采用正列举的形式,凡是不在财税〔2016〕68号列举范围内的,但符合财税〔2017〕90号界定的社会团体,其收取的会费收入属于增值税免税收入。


1、《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八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 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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