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此转让行为是否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关键点:实物资产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打包转让才不征收增值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2、《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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