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先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没有抵扣过进项,现改变用途符合抵扣的条件,能否抵扣进项?

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其中不动产净值率的计算: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六、七条

免费领取问答券
关注公众号,免费领取问答券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