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均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两家公司签订了资产重组协议,根据协议规定,甲公司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乙公司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相关手续。在办理注销登记前甲公司尚有增值税留抵税额10万元如何处理?

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因此,甲公司留抵税额可以结转至乙公司继续抵扣。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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