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扣税凭证可以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确认用途并申请抵扣进项或退税?

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

此外,海关缴款书也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后如需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以下简称“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通过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后续政策指出,税务总局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升级为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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