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物收取的押金是否计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
①一年以内且未超过合同规定期限,单独核算者,不作销售处理;
②一年以内但超过合同规定期限,单独核算者,作销售处理;
③一年以上,一般作销售处理;
④酒类包装物押金,收到就作销售处理(黄酒、啤酒除外)

备注:包装物押金属于含税金额,计税时应先将其换算为不含税金额再并入销售额征税;包装物押金计入销售额计税时,适用所包装货物的税率。

1、《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三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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