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代扣代缴增值税的规定,主要是为了实行税收源泉控制,加强税收征管。对于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由于其在中国发生的应税劳务往往是临时性的,在我国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也没有办理税务登记,在这种情况下,不具有向我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技术条件。因此,只能由代理人或购买者实行代扣代缴。如果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设立了经营机构,应以其经营机构为增值税纳税人,不存在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的问题。

《深化增值税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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