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非上市公司)授予员工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员工取得股权激励时取得是股权而非货币资金,此种情况下可能无法履行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是否可以延期纳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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