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规定对异地的员工给予探亲费的补贴,对于该探亲费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规定,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6号)规定,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 2 次的费用。
因此,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探亲费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预扣预缴。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 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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