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生产加工的沥青产品在什么情况下应视同燃料油征收消费税?是否准予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规定: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如以沥青产品对外销售时,该产品符合沥青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包括名称、型号和质量标准等与相应标准一致),不征收消费税;否则,视同燃料油征收消费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应凭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以及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其他凭证不得作为消费税扣除凭证。


综上,纳税人生产的产品不符合沥青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视同燃料油征收消费税,准予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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