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招录一批劳务派遣工参与业务宣传推广。由于工作的特殊性,这些员工需要长时间出差。请问,这些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能否申报抵扣?

可以抵扣。


根据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1.《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31号)第一条第一项


2.《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 年第39 号)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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