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手表工厂销售一批手表给批发商,手表用包装物包装好后发出,收取手表货款的同时收取包装物押金,双方协议2个月内归还包装物,逾期押金概不退还,手表工厂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视情况而定。


根据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则,如果手表工厂对该笔包装物押金单独核算,且批发商在2个月内退还包装物,手表工厂无需对该包装物押金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批发商未在2个月内退还包装物,手表工厂需要根据手表的税率/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注:押金是含税价,计算增值税时需要价税分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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