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产企业与商贸企业签订购销合同,约定货物运费由商贸企业负担,但由生产企业委托物流公司运输并支付运费,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该商贸企业就货款及运费一起转账给该生产企业,请问生产企业收取的该笔运费是否属于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根据规定,企业代垫的运费满足下面两个条件则不属于价外费用,无需缴纳增值税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所以,该笔运费发票开具的购买方名称如果是商贸企业且发票也交付给该商贸企业则此运费不属于销售货物的价外费用,无需缴纳增值税;否则就属于价外费用按照销售货物的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换算成不含税金额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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