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企业在甲县设有分支机构,在乙县也设有分支机构,分支机构都统一由A企业核算,A企业将货物移送至乙县的分支机构并对外出售,此时,A企业移送给乙县的货物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需要。


根据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需要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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