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收到运输公司开具的货物运输的增值税发票,但发票备注栏未填写起始地、车种车号及运输货物信息等,是否可以由对方企业补充一个说明(内容包括需要备注的信息)加盖发票专用章来补充未填写的备注栏信息?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符合条件但未按规定填写备注栏信息的增值税发票将不能作为有效税收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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