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据实扣除的成本费用有哪些?哪些成本费用不可扣除?哪些可能被核定?

一、可据实扣除的成本费用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
(五)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二、不可扣除的成本费用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目前没有预提费用的例外规定,即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预提费用不可扣除)
(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三、可能被税务机关核定扣除的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具体核定方法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注:四项成本核定扣除的标准额度各地存在差异,具体咨询当地税务局,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宣城市2019-2020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成本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2021年第2号)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二、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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