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是什么?什么时候办理清算?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符合应办理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下发的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注意: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九、十、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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