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财务费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支付能否据实扣除?

不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可以据实扣除。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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